机关各处室,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试行)》《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6月20日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情况
通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效预防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进一步提升我局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情况通报,是指我局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发生的违法或不当的问题依法进行监督、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局法规与执法监督处具体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情况通报的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经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查实的有关问题;
(四)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规范性文件备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六)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违法违规问题。
(七)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
第五条 行政执法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遇有情节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问题的,随时通报。
第六条 通报行政执法情况时,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条 被通报单位应在通报后7个工作日内,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投诉
举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票据;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局法规与执法监督处负责对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投诉举报处理机关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投诉电话:0532-85805578。联系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7号A座2312室。
第五条 投诉举报处理部门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投诉举报处理机关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投诉举报处理机关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八条 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